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安瑞税务资讯  
      对近期税务行业震荡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4454
     
    引起震荡的税法原文:

    税总函[2016]407号:税务总局研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暂停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待《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曾几何时,注册税务师脱帽之际,取消强制税务鉴证,哀鸿一片;取消强制工商年检提交审计报告,取消强制验资之际,忧心忡忡,随着时间的流逝,结果似乎并没有那么糟……

    现如今,税务鉴证,税务师的自留之地,山雨欲来,黑云压城,是死路一条,还是凤凰涅槃,是喊的狼来了,还是狼真的来了呢?

    试着去思索一番:

    一、税务基本面

    在说个事情的时候,还是要从基本面来看,基本面是好的,那么短时间的徘徊,低谷,终究都会过去的。

    依法治国是基本国策,反腐举措,高压管理,违法的成本一直在提升;税局提倡依法治税,从大环境而言,较之过往,征管的水平稳中有升;目前的全民娱乐时代,微博,微信等新兴平台,暗箱操作,关系协调,不透风的墙将越难找……

    经济环境已经进入,并且较长时间都处于下行阶段,企业不再是闷声发大财,在经营风险中,税务风险的权重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税收是企业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流出,故而,整体而言,税务将越来越得到关注,税务风险这一词开始频繁的出现……

    整体而言,执法的违法成本越来越高,关系协调主导地位不断削弱,技术占比越来越高,经济环境不景气,企业有自身的原始需求,税务行业,税务中介行业还是有着它的原生驱动力,即便真正取消了税务鉴证这项业务,税务行业的需求应也不会消失……

    二、税务鉴证

    1税务鉴证为什么存在

    税务鉴证,从字面来看,“鉴”——鉴定、鉴别,这个有点像税务局的税务审查,但是执行审查的对象是一个不具有实际行政权利的中介;“证”——证明、证据,这个类似于企业向税务局提交的一个证据,证明自己合规的一项证据。

    整体而言,纳税人有如实纳税申报的义务,亦承担协助税务机关证明其申报真实性、合法性的义务。税务鉴证业务的存在,和这个也存在必然联系。

    税务鉴证报告,似乎就是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证明其申报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我们来看看《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解释为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看似很有道理么,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然并卵,从税务师脱下“注册”的帽子后,税总好几份文件都在强调,税务鉴证为纳税人自主选择,税局不得强制要求。事实真就如文件规定那样吗?

    近期发生的一件事件,作为一线城市,珠三角的重地,广州“红顶税务中介”的事件,无疑是压倒骆驼身上的最后一颗稻草。广州都如此,其他地方是否更甚……是不是这个事件直接触发了本次行业的地震,八月份,连发税总函[2016]389号、税总函[2016]407号,一个比一个更严,就不得而知了。

    2税务鉴证缺乏指引

    税务鉴证,并没有如审计一般,有着他的一套完整的方法论作为指导,有通行准则作为基础,税务鉴证相对而言更不成熟。

    税务鉴证,更多是一种对于涉税事项的敏感性,依托的是税收法规的熟悉,辨识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涉税调整。以所得税税鉴证为例,作为税务鉴证业务的参与者,笔者的审核思路,实际上还是偏向使用审计程序,附以财税差异的识别,在财务基本被审核后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与企业沟通调整事项,最终形成所得税汇算的鉴证报告。

    3税务鉴证需求导向变味

    税务鉴证目前基于双方的需求,一方希望降低税务风险,一方希望降低执法风险,灰色地带就需要一种信用背书,税务鉴证报告无疑成为最好的选择。花钱买报告的情况,非常非常的常见。灰色地带,信用背书,红顶中介,权利寻租,贪污腐败,一连串递进关系的词语就出现了……

    实际上,如果一份有效、有价值的“税务鉴证报告”的主动提供,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可以满足提高纳税人的申报质量、减少检查频率和执法风险的需要;对于企业而言,降低自身税务风险,在鉴证过程中提升税务风险识别的能力,同时给税务局一个更好,更积极主动的印象,维护好税企关系,何乐而不为呢?

    不过任何事情皆不能偏激,有的事务所就在好好做业务,负责任的出好每一份鉴证报告,而有的事务所,却干着偷奸耍滑、权利寻租的勾搭,事务所如此,各地诸侯(税局)同样如此……

    4税务鉴证成为税务师的自留地

    税务鉴证成为税务师的自留之地,要从这几份文件说起,总局国税函[2006]682号批复、2011年67号公告等要求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实质上是排除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参与,搭建起了税务师事务所的自有温室。

    这种因政策、行政手段形成的行业垄断,确实受人诟病,也容易引起争议,习李时代,简政放权,治大国若烹小鲜的治国思想下,打破行政壁垒必然是一种趋势。

    三、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的夹板气

    作为税务鉴证报告的出具方——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机关是事务所的上级主管部门,纳税人对税务师能否与税务机关平等对话表示疑问(独立性质疑);税务机关也可能认为税务师与纳税人存在不正当交易(执业道德质疑)。在猫和老鼠的游戏中,如何做好自身的定位呢?这种夹板气,如何避免?

    2假设真正中止了,税务师应该何去何从

    那么,我们来看,假设做最坏的打算,税务鉴证业务被中止,税务师应该何去何从?

    凤凰涅槃,不变者亡,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目前从网络中听到很多的词语。起初我也这样认为,可是在行文之时,不禁反问自己一句,真就如此吗?

    中止了税务鉴证业务,权利的寻租空间就会被完全吞噬吗;中止了税务鉴证业务,红顶中介就会没落吗;中止了税务鉴证业务,大环境真的会变好吗?执政一刀切的情况太普遍,税务鉴证这样一刀切,真的合适吗?

    或许可以减少,可以减少,可以减少,然而有白就有黑,本质上其实无法真正根除……

    改革的钟声已经敲响,依旧寻求亲妈(税局)的保护,求得行政垄断较难实现,放开必然是趋势,黑云压城城欲摧,山雨欲来风满楼……

    主导变革的依旧要警惕,转变为税务代理,税务咨询,会不会依旧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

    税务师及税务师要警惕,中止了税务鉴证业务,必然会减少税务师事务所对于客户的粘性,以及开发高端客户的难度,减少粘性也意味着减少了挖掘的空间,很多咨询业务是一锤子买卖,难有长久之计;失去保护伞,离开了温室,或许还要面临会计所、律所、咨询公司等多方围剿,何为?打铁还需自身强,专业能力是一切的基石,行业同仁亟待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变革的趋势已明确,钟声已敲响,风险与机遇并存,发展壮大,抱团取暖,明确权利义务,客户服务至上,专业化、凭本事吃饭,向市场讨生活,或许会是条好出路!

    相关文章: 注册税务师

    · 中税协发[2017]28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配合总局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开展涉税专业服务的通知 2017-09-13
    · 中税协秘发[2017]39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7级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录取名单的通知 2017-09-13
    · 中税协秘发[2017]030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表彰税务师行业服务营改增专项奖励的通知 2017-09-13
    · 中税协发[2017]23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2017-09-13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009号2017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公告 2017-09-13
    · 税总函[2016]4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6-09-26
    · 在贯彻落实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书记会议精神华东、东北地区座谈会上的发言 2016-09-26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2016年第8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公告 2016-06-27
    · 中税协发[2016]032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6-27
    · 中税协秘发[2016]015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16年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选拔与培训工作的通知 2016-06-27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4 - 2027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5388   传真: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